飛翔的羊 作品

第395章 宗教法案(二)

    宗教參與政治即便是有正面意義長期看也是負面作用更大,何況政治政權的趨勢是向下轉移的,世界各國概莫能外。

    比如古代都是皇(王)權至上神聖不可侵犯,後來中層人物如世家貴族,再後來精英人物也是發言權增加,當然在其它各國藉助宗教的因素與力量也極大,但權力下移還是明顯。

    後面議會民選一步步發展都是趨勢不變,這一來宗教參與政治癒加不必與危險。而且是宗教參與政治的衝動與野心一直存在,如中國的''造反專業戶''白蓮教就是如此,因此這一點必須禁止。

    除此以外宗教間互相鼓動仇恨與鬥爭不可輕縱,因為如此的話人類、民族只有分裂、戰爭、紛爭、流血,而不可能團結、和諧生活。

    另外這中國主要區域的原來宗教如道教只是個人主義,只期望個人修仙成道,對參與政治只是個人行為與宗教沒什麼關係。佛教剛傳來時對政治干與也不大可是因傳教而排斥異己比較厲害,但教義上對政治或異教徒的打壓與仇恨宣傳不大。

    到禪宗這方面愈加好些外,實際上在中國這時候已經開始儒釋道三家合流與融合,這方面的顧慮與控制自然不必要考慮的。

    可是整個西方教與綠教卻是對政治與政權十分熱衷,對其它宗教甚至是同教不同派也是視為仇敵,恨不得予以思想淨化,淨化不成則肉體消滅,所以這樣的宗教穿越眾自不可能放縱它們在大明發展。

    因為初期還好,等有了一定的規模教派紛爭會讓大明多出太多麻煩。因為這時的民智還未開發,如西班牙人在日本傳教就惹出麻煩被驅逐了,而到後世這樣的可能性反而不可能有了。

    為此穿越眾決定製訂一部宗教法對所有宗教加予限制,限制他們對政治的影響力,還有散佈宗教及教派之間的仇恨與將教義分歧激化與擴大化。

    具體一點就是將宗教置於政權控制之下外不可攻擊其他宗教或教派,還有不可恐嚇教徒。為此這宗教法規定宗教信仰自由,不可向未成年人傳教,不可讓未成年人參加宗教活動。

    還有不可對其他宗教或教派或無神論者進行攻擊,不可對科學研究進行攻擊,不得對教徒有恐嚇語言如末日論,或入魔道之類語言外,也不可干涉教徒祭祖等行為或者乾脆除名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