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寨散人 作品

第2297章 用人得當

    狗頭金有著“寶中之寶”的美譽。

    平時我們所見的黃金,都從如金斗坪金礦開採出含有黃金的礦石,經過複雜的工藝提煉加工而成;或在大型金礦上游河段淘金沙,也就是通常說“淘金”。狗頭金的形成也與金礦有關,是流經金礦的河水、山泉富含金質然後在生物富集作用下沉積而成。

    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缺一不可:首先有質量優良的富金礦,含金率不高的貧金礦不行;其次流經金礦的水流必須非常湍急,水流慢沒法形成沖刷力,但在上中游某個區域必須有個拐彎且流速陡降,這樣才能慢慢沉積;最後就是人跡罕至,因為狗頭金的聚集是相當漫長的過程,幾千年甚至上萬年方才成型,只要有貪婪的人類出現根本等不及。

    正因為狗頭金可遇不可求,屬於大自然山川河流的藝術,價值遠比普通黃金高出很多,也是各地地質博物館的鎮館之寶。

    去年9月山民張普在金羊溝撿到這塊三斤多重的狗頭金後,一度為歸屬問題攪得沸沸揚揚。

    張普所在的村部、鄉正府多次找他要求上繳或賣掉後分成,理由是金羊溝屬於村集體資產,即使撿的也必須集體得大頭,個人得小頭。

    糾紛鬧到縣裡,當時正法委書計徐雲岫和常委副***郭佳凡會商後支持鄉、村兩級意見,認為狗頭金應該上繳國家,可以酌情對張普進行獎勵。拿出的法律依據有兩條:

    一是憲法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二是礦產資源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第三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這個決定遭到張普所聘的律師的反駁,在法制刊物上撰文說狗頭金是偶然間發現的,而非有意識勘探或開採的屬於受國家保護的“礦產”,也未損害國家或社會的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無損於環境保護等其它客體。

    事情鬧大後白鈺才知曉此事,在請教京都大學法律系資深教授後,援引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先佔”原則,以及當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發生衝突應當充分保持個人利益的理念,同意狗頭金歸張普所有。

    徐雲岫表示認同,郭佳凡卻陰陽怪氣地說把民法通則置於憲法之上今古奇觀。

    涉及司法爭議,白鈺沒有生氣,和顏悅色說法律無情人有情,在處理涉及老百姓利益問題時“國家”應該大氣些,別動輒與民爭利。

    白鈺又說按你們從嚴從緊解釋憲法第九條的話,藥農進山採藥;獵戶打獵;漁民捕漁;淘金等等都是違法行為,因為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難得撿到狗頭金,幾輩子換來的運氣,讓人家發筆橫財有何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