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鹿 作品

501:王炸證據!(1更)

    韓琴的眼神惡狠狠掃過鄒蔚君和小鯢。

    鄒蔚君一點都不怕,小鯢也勇敢回瞪。

    這裡是法庭,韓主編又不敢當眾打她們,怕什麼怕!

    旁聽席上穿灰西裝的乾瘦男人,則饒有興趣打量聞櫻。

    ——致和說的沒錯,這個女孩子很機敏,可以考慮拐來學法。

    聞櫻感覺到恩師的視線在自己身上掃視,把背挺得直直的。

    她內心有點惶恐,又有點小驕傲。

    上學那會兒,她並非恩師門下最優秀的學生,即便後來在魔都取得了一點成功,和真正優秀的師兄師姐們相比也有差距。

    但恩師沒有因為她的資質嫌棄過她,怎麼帶別人就怎麼帶她,包括鄭師兄。

    沒有這些師長的影響,聞櫻上輩子無法進化出獨立的人格,更沒有勇氣獨自去魔都闖蕩!

    被炸昏了頭的熊律師回過神來。

    “審判長,這份錄音證據我的當事人並不知情,這是非法偷錄!”

    不是所有錄音都能當證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韓琴不知情,這就是非法錄音,熊律師咬死了這一點。

    鄭致和老神在在,就看著熊律師上跳下竄。

    非法錄音當然不能當為證據。

    不過一份錄音如果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那它就可以當成是證據向法院提交嘛——

    說的簡單點,夫妻打離婚官司,妻子想要抓住丈夫出軌的證據,在公眾場合拍下兩人親密的照片或錄像,這種影音資料可以當作證據使用,甚至是在家裡安裝的攝像頭拍到丈夫偷情畫面,也可以使用,沒有任何一條法規說過在自己家裝攝像頭是違法的。

    但妻子直接帶人衝到丈夫情人家,踹開門去拍丈夫和情人翻雲覆雨的照片,這種證據一般會被法庭排除,這是收集證據的場合不對!

    而且,如果收集證據是通過法律禁止出售的竊|聽器和針孔攝像頭等裝備,也不會被法庭採用,這是手段不對。

    聞櫻買的錄音筆是在電腦城出售的,還開了發票,可不是非法的竊|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