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炎 作品

五百四十五 本地區文明燈塔

    時間進入到紹興三十年的十月份,光復軍政權已經組織下轄河北、山東、河南、河東和燕雲之地的民眾們完成了秋收任務,並且開始清點各地糧食收成。

    總務局下轄糧餉司的稅務部門和人員們也開始了稅收任務和儲備任務,同時判斷什麼地方糧食缺口大,好對口支援。

    與此同時,對各地的恢復性建設任務也在逐漸進行之中。

    在這個時期,蘇詠霖已經開始發揮復興會的作用。

    對於一般舊官僚做主官的州縣,他通過總務局下令,利用總務局的渠道要求他們執行行政命令。

    這是單純的行政命令,靠整個官僚組織來掌控來執行來監督。

    而對於完全由復興會員掌控的【復興縣】,他則是通過復興會下令給復興縣,讓復興縣做出模範帶頭作用,加緊建設,同時要求復興會組織予以監督。

    因為在執行政務的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出現一些問題,對於一般的州縣,蘇詠霖用總務局進行監督。

    而在應對復興縣的問題上,蘇詠霖則要求各縣的復興會組織承擔一部分職責。

    戰後,蘇詠霖為了建設復興會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資金,在每一個復興縣都設置了一個縣級分會,每一個縣級分會都會安排一名書記官。

    蘇詠霖明確規定,分會書記官對當地官府組織的官員擁有監督的職權,對他們行政過程中的一舉一動都負有監督的使命。

    一旦發現本地身為復興會員的官員有瀆職情況,可以直接進行干預,予以矯正,在復興會內部進行處理。

    與此同時,為了保證本地行政主官一定的行動權力,使之不完全淪為本地書記官的從屬,身為復興會員的行政主官可以擔任復興會分會的副書記官,對書記官的行動有申辯的權利。

    蘇詠霖想要在復興縣內進行政治實驗,把自己的政治設想在復興縣內實現,為今後全面推廣這一政治模式積累經驗。

    蘇詠霖不想讓官府成為唯一的權力機構,所以他要另設不屬於官府的機構作為制衡方的存在,且僅僅掌握對官府的監督權力,以此增強行政效率和官員的廉潔性。

    同時為了避免復興會分會過度干預行政反而影響當地行政,危害民生,他也給了行政主官相關的權力,讓復興會的書記官必須要有的放矢,不能隨意行使監督權力。

    這是對雙方的限制。

    這是實驗,一場很有意義的實驗,在蘇詠霖看來這樣的實驗不管在將來會走向何方,對於未來的國家來說都是很有意義的。